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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落户的规定

作者:更新日期:2012-09-18 11:48:16来源:西安市人控办摘编 2009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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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概况:

一、本科及以上应届毕业生与市区用人单位签订聘(招)用协议或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可直接办理落户;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可“先落户,后就业”。

  根据《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市政发〔2006〕17号)第七条、第八条和《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市政办发〔2006〕52号)第十三条规定: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科研院所)本科及以上应届毕业生(不含定向生、委培生),与本市市区用人单位签订聘(招)用协议或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均可申请迁入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其中博士、硕士研究生的配偶、未婚子女也可以随迁。应届毕业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博士、硕士研究生还可以“先落户后就业”。

  根据《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市政办发〔2006〕52号)第十二条,参加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本科毕业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的,可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对待。取得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后一年内在西安市区初次就业的,可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同等对待;超过一年在西安市区就业的,按引进专业技术人才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专科应届毕业生与本市市区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即可申办落户。

  根据《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市政发〔2006〕17号)第九条和《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市政办发〔2006〕52号)第十四条规定: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专科(含高职)应届毕业生,与本市市区用人单位依法订立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可迁入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

三、本科及以上往届毕业生已取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在本市市区就业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均可申办落户。 

  根据《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市政发〔2006〕17号)第八条和《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市政办发〔2006〕52号)第十三条规定,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往届毕业生已取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可参照《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执行。未取得专业技术职称,但已在本市市区用人单位就业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可迁入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

四、经公开考试被正式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人员的高校毕业生,或被驻军单位聘为文职人员的高校毕业生,可直接办理落户。

  《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市政发〔2006〕17号)第十条规定:经公开考试被驻本市市区内的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正式录用的人员,可迁入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

经公开考试被驻本市市区内中央和省、市、区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正式录用的人员,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军队单位聘用文职人员和军队院校无军籍学员户籍管理的意见》(市政办发〔2008〕51号)规定:人民解放军(含武警部队)驻本市市区各单位聘用的文职人员申请户籍迁转以及配偶子女随迁,按照中央驻本市市区企事业单位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的政策和程序执行。

五、普通中专应届毕业生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市社会保险实际缴费满1年以上即可落户。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市政办发〔2006〕284号):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应届毕业生,与本市市区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就业满2年以上,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实际缴费满1年以上的,可迁入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

六、长期在西安市区就业并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各类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均可落户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解决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批复》(市政办发〔2008〕50号)规定:持外省市常住户口,年龄在35周岁以下,与本市市区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实际缴费满5年以上,在本市市区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人员,可迁入市区非农业户口,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这些规定,同时适用于长期在西安市区就业并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各类大中专学校历届毕业生,包括全日制普通大中专学校和非全日制(如高自考、电大、函授、夜大等)大中专学校毕业生,也包括从各类大中专学校毕业已在外地就业并落户后重新在西安市区就业的社会在职人员。

七、支持大学生创业者落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的通知》(市政办发〔2009〕114号)规定:市人控办、市公安部门要支持大学生创业者落户,对于已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的2006年及以后毕业的大专学历以上的毕业生,一律支持帮助其办理落户手续。

八、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到西北五省区和西藏自治区的县级以下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可将户口保留在本市或落回本市。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 》(中办发〔2005〕18号)、《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一)和《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市政办发〔2006〕52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西安市生源的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不包括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员)到我省其他地市和青海省、甘肃省、宁夏自治区、新疆自治区、西藏自治区的县级以下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毕业生,可将户口保留在本市;从外地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的毕业生要求将户口落回本市的,可以恢复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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